网上有很多关于工商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8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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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8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是如何规定的,哪个好
一、工商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
注册范围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下列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申请工商登记:
(1)合资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注册机构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工商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经国务院批准或经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
(二)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批准,由政府部门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政府各部门设立的从事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划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市、县、区(指县级以上市辖区,下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企业以外的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相关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登记机关可以利用登记档案、登记统计资料和相关基础信息,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注册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
(二)有合同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具有健全的会计制度,能够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第十四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合营企业,还应有共同签订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1)目的;
(二)名称和住所;
(3)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本数额及其来源;
(五)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程序的终止;
(十二)其他事项。
合资企业法人章程还应规定:
(一)合营各方的方式、金额和投资期限;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与和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权限和决策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的任期。
注册项目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的重大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办理。
工商登记的主要项目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十八条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按照市、县(镇)的详细地址和街道号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根据章程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章程所反映的财产归属、资金来源和分配形式,核准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可以分别批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合营企业应标明合营各方的经济性质和“合营”字样。
第二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条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的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本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拥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注册资本应当与实际资本一致。
企业注册资本的来源为阿乐
资本信用证书是财政部门签发的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本数额的文件。
验资证明是由具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有照片的个人简历。简历由负责人人事关系所属单位或乡镇、街道出具。
第二十五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注册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相关文件和证件。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簿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颁发下列许可证: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发放《条例》;
(二)对于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应当单独编制登记号,在颁发的证书上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第二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号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登记机关颁发,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位可凭《营业执照》的证书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变更
第二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第十七条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三)其他相关文件和证件。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实际资本与原注册资本相比增加或者减少20%以上时,应当持资本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时,应当重新审查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十条企业法人设立或者撤销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分支机构,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向分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工商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工商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辖区)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原登记机关收缴《条例》,撤销注册号,出具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新址所在地登记机关。企业凭迁移证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地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变更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凭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和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变更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经营单位变更工商登记主要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
(三)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文件或者债务清理完毕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注销注册号,收缴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注册批准程序
第三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核、批准、发放和公告。
(1)受理: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表齐全,方可受理登记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簿是否符合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3)审批:经审核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注册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注册的单位。
(4)发放许可证:对核准登记的申请人分别发放相关许可证,并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办理签字备案手续。
宣传和许可证管理
第四十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和监督检查的内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条例》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件应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营业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签发若干份许可证。
国家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经核准登记后,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第四十四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工商登记申请书》、《企业工商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筹建登记申请书》等与登记管理相关的重要文书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四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筹建许可证》和本细则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和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
(四)监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十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并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处罚。然而,停业整顿的决定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提供真实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经审查,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未按照规定暂扣营业执照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由企业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接受监督检查、提供真实情况外,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和缴纳罚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责令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按照特别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2018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是如何规定的,哪个好
我们知道两个人可以组成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也可以组成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2018年《公司法》如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哪个更好?下面,边肖详细介绍一下赵凡才尹畅娘给你介绍的具体内容,希望对你有用。
[合作关系]: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筹建许可证》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看科尼推进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企业是基于三叉龙套件的广泛行业,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按照《条例》和《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股东人数不足50人的经济组织。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那么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哪个更好呢?具体需求根据他们在360问答中的差异进行分析:
【区别之一】:从建立的基础和特点上。1、合伙企业是按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是无条件的。其特点是: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依据。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只具有内部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的经济组织。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八至八年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募基金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社会组织,是孙柳敦《如果收藏价值冷》的不作为主体。这种组织具有外在的统一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存续不会因法人的死亡或撤销等变化而受到影响。法人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单一的自然人;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和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财产是其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最大的法律特征;作为像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人格和地位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自己的财产独立于成员承担有限责任。
【区别二】:从成立条件上。(1)出资人数要求及迟约: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出资设立且少于50个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由员工不足50人的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二)出资方式要求:根据《公司短亮领龙举革找元矿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转让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加灵活,突出表现在普通合伙人可以出资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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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跳封穿合界守落,即只约束合伙人,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法律基础,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合伙协议性质上区别于公司法人章程。合伙需是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合形成的经营组织,须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从而分享经营所得;它较独资经营具有集中力量,共同举办某种事业的特点。
第一部分综合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伙企业法》(一)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修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伙企业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V)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
7.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0年实施)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实施)
第二部分工商登记
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实施)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订)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
4.《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条例》(2014年实施)
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实施)
6.国务院直辖市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2014年实施)的通知
7.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实施)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实施“先照后证”改革严格实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通知(2015年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2016年实施)
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1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以上就是关于工商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8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